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奥鼎程(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京73民初73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京73民初731号
  • 案件名称

    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奥鼎程(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奥鼎程(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731号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平房206室。法定代表人:刘月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肖飞,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平,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奥鼎程(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6347房间。法定代表人:许权,经理。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鸿图公司)与被告大奥鼎程(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润德鸿图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润德鸿图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 勇审 判 员  侯占恒审 判 员  刘炫孜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杜立津书 记 员  马可欣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