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奥鼎程(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京73民初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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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京73民初731号案件名称
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奥鼎程(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奥鼎程(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731号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平房206室。法定代表人:刘月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肖飞,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平,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奥鼎程(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6347房间。法定代表人:许权,经理。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鸿图公司)与被告大奥鼎程(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润德鸿图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润德鸿图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 勇审 判 员 侯占恒审 判 员 刘炫孜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杜立津书 记 员 马可欣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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