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峰、刘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2执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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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22执564号案件名称
奇峰、刘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奇峰;刘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22执564号申请执行人奇峰,男,蒙古族,1959年12月22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大路新区。被执行人刘伟,男,汉族,1971年7月27日出生,市场监督管理局职工,现住内蒙古。申请执行人奇峰与被执行人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9)内0622民初6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奇峰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采取以下财产调查措施,一、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注册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股权信息、保险理财产品购买信息;二、通过传统调查手段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房产登记信息。经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伟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奇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刘伟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美清审判员 巴 图审判员 高振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二飞本裁定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限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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