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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董福明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2民初66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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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22民初66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董福明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董福明;山西陆佳宜物流有限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
  • 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2民初660号之一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负责人:聂光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晓利,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福明,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第三人:山西陆佳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交城县夏家营镇义望村西义南线。法定代表人:袁金华。第三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长治路323号1幢7屋711、712室。负责人:张振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赟,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董福明、第三人山西陆佳宜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48元,减半收取计724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东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郭 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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