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奔龙支行、罗科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恢14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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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恢140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奔龙支行、罗科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奔龙支行;罗科峰;株洲市大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3执恢1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奔龙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负责人杨国文,行长。被执行人罗科峰,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株洲市大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法定代表人邹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奔龙支行与被执行人罗科峰、株洲市大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03执恢1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郭 军审判员 任 君审判员 张陆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执行员 王 韬书记员 杨蔚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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