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晶、董雪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1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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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执1633号案件名称
李晶、董雪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永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李晶;董雪晴;董建辉;董万江;尚凤珍;永吉县一拉溪镇碾子沟村村民委员会;董长春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21执1633号申请执行人:李晶。申请执行人:董雪晴。申请执行人:董建辉。申请执行人:董万江。申请执行人:尚凤珍。被执行人:永吉县一拉溪镇碾子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波,该村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董长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晶、董建辉、董雪晴、董万江、尚凤珍与被执行人永吉县一拉溪镇碾子沟村村民委员会、董长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晶、董建辉、董雪晴、董万江、尚凤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221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98.54元。本院认为,(2020)吉0221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926198.67元中的98.54元,被执行人董长春已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20)吉0221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926198.67元中的98.54元已执行完毕,本次申请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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