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天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段勇根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322民初2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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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322民初2029号案件名称
江西天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段勇根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江西天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段勇根;谢凤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322民初2029号原告:江西天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赤山镇丰泉村丰泉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6Q。法定代表人:刘龙江,经理。被告:段勇根,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萍乡市人。被告:谢凤,女,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萍乡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天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段勇根、谢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西天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天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天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天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易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江文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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