帅德明与鮑大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4民初195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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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4民初1952号之一案件名称
帅德明与鮑大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帅德明;鮑大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 × × × 人民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4民初1952号之一 原告:帅某,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鮑某,女,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原告帅某与被告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帅某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帅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计247元,由原告帅某负担。公告费由原告帅某负担。 审 判 长 黄晓娟 人 民 陪 审 员 陈明凯 人 民 陪 审 员 莫顺杨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孙 铠 书 记 员 张 芹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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