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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德明与鮑大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4民初195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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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4民初195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帅德明与鮑大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帅德明;鮑大兰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 × × × 人民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4民初1952号之一     原告:帅某,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鮑某,女,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原告帅某与被告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帅某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帅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计247元,由原告帅某负担。公告费由原告帅某负担。 审    判    长      黄晓娟    人 民 陪 审 员      陈明凯    人 民 陪 审 员      莫顺杨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孙  铠    书    记    员      张  芹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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