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厚强、安康宏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502民初6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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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02民初6917号案件名称
丁厚强、安康宏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宜宾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丁厚强;安康宏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安东;四川悦兴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金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李小平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502民初6917号原告:丁厚强,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俊才,四川叙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安康宏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金州南路60号贵豪领郡4幢A-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2MA70NYA1XG。法定代表人:刘安东。被告:刘安东,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解放路22号兴安城市。第三人:四川悦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园大道西段7号2栋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7DC876C。法定代表人:冉萍。第三人:四川省金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长江北路附三段13号四川宜宾江之源智能终端产业园3幢1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9MA62A2M93K。法定代表人:田波。第三人:李小平,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告丁厚强诉被告安康宏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安东与第三人四川悦兴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金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李小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丁厚强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明确表示不会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希望本院对其案件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厚强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龙 科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聂宁宁书 记 员 卢 茂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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