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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春芳、陈中一等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恢47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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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恢47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何春芳、陈中一等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何春芳;陈中一;陈忠亮;陈忠德;范仁军;范仁忠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恢4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何春芳,女,196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申请执行人:陈中一,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心区,系陈桂修之子。申请执行人:陈忠亮,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系陈桂修之子。申请执行人:陈忠德,198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系陈桂修之子。被执行人:范仁军,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被执行人:范仁忠,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春芳、陈中一、陈忠亮、陈忠德与被执行人范仁军、范仁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新宁县人民法院(2021)湘0528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案确有错误,裁定应予再审,并在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528执恢4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沈郁凝审判员  陈松柏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阳海英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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