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春芳、陈中一等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恢47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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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恢478号之二案件名称
何春芳、陈中一等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何春芳;陈中一;陈忠亮;陈忠德;范仁军;范仁忠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恢4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何春芳,女,196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申请执行人:陈中一,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心区,系陈桂修之子。申请执行人:陈忠亮,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系陈桂修之子。申请执行人:陈忠德,198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系陈桂修之子。被执行人:范仁军,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被执行人:范仁忠,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春芳、陈中一、陈忠亮、陈忠德与被执行人范仁军、范仁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新宁县人民法院(2021)湘0528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案确有错误,裁定应予再审,并在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528执恢4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沈郁凝审判员 陈松柏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阳海英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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