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培兰与重庆轩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5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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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5439号案件名称
何培兰与重庆轩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何培兰;重庆轩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5439号 原告:何培兰,女,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淋(系原告之女),女,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轩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珊瑚大道9号37幢2-1。法定代表人:刘德浪。原告何培兰与被告重庆轩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何培兰在收到本院送达的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指定账户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人民法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原告何培兰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亚兰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曦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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