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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县万宝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九龙县万兴水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824执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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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824执400号
  • 案件名称

    九龙县万宝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九龙县万兴水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石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九龙县万宝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九龙县万兴水电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824执400号申请执行人:九龙县万宝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九龙县。法人代表人:李锡琼,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九龙县万兴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九龙县。法定代表人:陈袁波。本院在执行九龙县万宝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与九龙县万兴水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3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125元、申请执行费4850元。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器设备和电费收益,但上述资产已被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首查封、冻结,且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债权人对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债务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进审判员 邓显波审判员 杨华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兰海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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