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汇祥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13执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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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13执893号案件名称
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汇祥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汇祥科技有限公司;卜金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13执893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创新路455号。法定代表人:熊相华。被执行人:广西汇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田东县石化工业园区锦江大道旁。法定代表人:卜金平。被执行人:卜金平,男,1963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关于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广西汇祥科技有限公司、卜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川0113民初13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人货款、利息共计736870.54元并支付自2121年4月21日起至债务结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支付申请执行人180890.00元;查封被执行人卜金平名下桂AK××××汽车一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等方式进行查询,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伟审判员 黄 剑审判员 朱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振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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