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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新东亮皮革有限公司与上海庞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6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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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6970号
  • 案件名称

    石家庄新东亮皮革有限公司与上海庞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石家庄新东亮皮革有限公司;上海庞翔实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6970号原告:石家庄新东亮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司某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兴,男。被告:上海庞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陆某某。原告石家庄新东亮皮革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庞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2021年9月1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石家庄新东亮皮革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员 张晓莉法官助理 张亚雯书 记 员 许梦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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