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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洪忠、姜振龙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4执恢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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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104执恢130号
  • 案件名称

    孙洪忠、姜振龙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锦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孙洪忠;姜振龙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4执恢130号申请执行人:孙洪忠,男,1961年05月6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姜振龙,男,1971年0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大洼区。申请执行人孙洪忠与被执行人姜振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大洼民一初字第008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姜振龙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孙洪忠人民币元,并应承担执行费41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2.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3.于2021年3月2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自然资源部、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4.于2021年8月23日,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司法查控,其名下仍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5.上述执行情况、信息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等,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指定时间内其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综上,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21)辽1104执恢1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廉志宏审判员  乔国香审判员  孟 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斌【本裁判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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