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民二庭余善宏、高文海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05执27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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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执2799号案件名称
本院民二庭余善宏、高文海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本院民二庭余善宏;高文海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05执2799号申请执行人:本院民二庭余善宏,男,汉族,住无。被执行人:高文海,男1976年0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本院在执行本院民二庭余善宏与高文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法院已扣划被执行人的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文海银行账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洪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相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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