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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民二庭余善宏、高文海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05执27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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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执2799号
  • 案件名称

    本院民二庭余善宏、高文海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陵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本院民二庭余善宏;高文海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05执2799号申请执行人:本院民二庭余善宏,男,汉族,住无。被执行人:高文海,男1976年0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本院在执行本院民二庭余善宏与高文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法院已扣划被执行人的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文海银行账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洪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相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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