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凯创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德信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民初28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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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2869号案件名称
陕西凯创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德信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陕西凯创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德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2869号 原告:陕西德信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高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MA6TXT8W6E。法定代表人:刘永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君儒,陕西三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凯创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49016707。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德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凯创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8月26日原告陕西德信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德信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德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10元,原告陕西德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王 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梦梦书 记 员 黄晓庆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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