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新玉、雷国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6民初2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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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民初2152号案件名称
陈新玉、雷国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陈新玉;雷国瑞;马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6民初2152号原告:陈新玉。被告:雷国瑞。被告:马健。本院受理了原告陈新玉与被告雷国瑞、马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新玉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新玉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新玉负担。审判员 田富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慧鑫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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