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燕萍、董焕明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保1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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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保1418号案件名称
刘燕萍、董焕明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燕萍;董焕明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418号申请人:刘燕萍,女,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超,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董焕明,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刘燕萍与被申请人董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506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董焕明名下价值597285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臧凤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晓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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