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人正水产专业合作社、庞德莹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1民初2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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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民初2003号案件名称
东港市人正水产专业合作社、庞德莹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东港市人正水产专业合作社;庞德莹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1民初2003号原告:东港市人正水产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辽宁省丹东东港市前阳镇榆树村山前组。法定代表人:刘东滨(210623196909240078)。被告:庞德莹,女,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审理的原告东港市人正水产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庞德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港市人正水产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郑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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