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明、吕正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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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7377号案件名称
白明、吕正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白明;吕正雄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7377号 原告:吕正雄,男,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靖边县人,住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504011211。被告:白明,男,199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米脂县人,住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407202415。原告吕正雄与被告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2021年9月13日,原告吕正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正雄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吕正雄负担。 审 判 员 李 雯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琅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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