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道支行支行、柴宝宝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5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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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5155号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道支行支行、柴宝宝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道支行支行;柴宝宝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5155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道支行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陇海中路**。法定代表人:李莹,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柴宝宝,男,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道支行支行申请执行柴宝宝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03民督1569号支付令,被执行人柴宝宝向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道支行支行支付欠款313137.72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柴宝宝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道支行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于2021年6月2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三、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对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但其未在指定的时间到庭接受询问;四、2021年6月11日,经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五、本院委托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户籍地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六、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柴宝宝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道支行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亚磊审判员 王少东审判员 李昌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冬惠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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