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娜赌博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503刑初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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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03刑初63号案件名称
李娜赌博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本溪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娜案件缘由
赌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503刑初63号公诉机关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娜,女,1978年9月25日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因涉嫌赌博罪,于2021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溪检公诉刑诉〔202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娜犯赌博罪,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刘思墨、检察官助理李志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间,被告人李娜在本溪市溪湖区彩北3路终点站、明山区自己家中,通过利用软件“爱玩辽宁麻将”手机客户端平台,购买钻石开设房间,而后利用微信群联系马队赌博玩家,以每人进入房间参加赌博一局抽取2元的方式抽红,抽头渔利共计13296元。案发后,被告人李娜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娜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娜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李娜的供述,证人史某、沈某、张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被告人李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被告人李娜因赌博所获的违法所得已被全部扣缴,并交纳了罚金人民币4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娜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娜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娜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依法扣缴被告人李娜的违法所得一万三千二百九十六元,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李梓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 冕书 记 员 王 纯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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