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艳艳、林佳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3执1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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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03执1033号案件名称
孙艳艳、林佳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孙艳艳;林佳威;乔欲晓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3执1033号申请执行人:孙艳艳,女,1988年4月8日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被执行人:林佳威,男,1990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被执行人:乔欲晓,女,1987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申请执行人孙艳艳与被执行人林佳威、乔欲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003民初6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孙艳艳的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孙艳艳要求被执行人林佳威、乔欲晓偿还借款527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2021年4月13日、8月17日通过司法网络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系轮候冻结,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威海市文登区,亦系轮候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8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表明知道被执行人外债较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林佳威、乔欲晓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0)鲁1003民初6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滕易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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