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1103执保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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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03执保305号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1103执保305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88号。被申请人:盘锦同有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97号101、118、202室。被申请人:盘锦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125号。被申请人:乔希胜,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海城市兴海大街47-1号-400。被申请人:丁宁,女,1973年4月4日出生,住辽宁省海城市牛庄镇东方红路50号-300。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申请人盘锦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辽L×××××的车辆,冻结了被申请人盘锦同有科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账号42×××01内存款323.01元,冻结了被申请人丁宁在盘锦市商业银行卡内存款1012.21元,依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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