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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禾康永丰生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赵良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782民初2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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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82民初2762号
  • 案件名称

    沈阳禾康永丰生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赵良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镇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沈阳禾康永丰生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赵良玉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782民初2762号原告:沈阳禾康永丰生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法库县五台子镇前满洲屯村。法定代表人:周春艳,系该合作社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系该公司职员。被告:赵良玉,男,1960年5月22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原告沈阳禾康永丰生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良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良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阳禾康永丰生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肥料货款88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相关诉讼费,及欠款利息。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原告沈阳禾康永丰生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良玉达成协议,协议约定,由于被告资金周转困难恳请原告将农作物种植所用肥料赊售给被告,有被告签字的收到肥料的收条和欠条为证,等到这一季农作物成熟后(2019年3月前),就将肥料货款支付给原告,但被告在农产品售出后仍然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原告肥料款,给原料造成经济损失,故提起诉讼。被告赵良玉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赵良玉于2018年10月21日从原告处购买化肥,化肥款为8800元,当时未付。双方口头约定2019年3月前给付,被告赵良玉在原告提供的销售预订单上签名。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给付。本院认为,被告赵良玉欠原告沈阳禾康永丰生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化肥款8800元的事实,有原告出具的销售预订单及陈述予以佐证,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不按约定给付欠原告化肥款的行为是违约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利息的主张,因原、被告未约定利息,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此主张,故原告的此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良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欠原告沈阳禾康永丰生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化肥款8800元;二、驳回原告沈阳禾康永丰生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良玉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镇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佟荣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 冰书 记 员 李文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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