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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培霞、韩城市海力商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2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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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民初2730号
  • 案件名称

    师培霞、韩城市海力商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韩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师培霞;韩城市海力商贸中心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2730号 原告:韩城市海力商贸中心负责人:党建伟,系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5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XX城XX路X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庆伟,陕西省韩城市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师培霞,女性,汉族,高中文化,50岁,住韩城市新城区。原告韩城市海力商贸中心与被告师培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韩城市海力商贸中心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城市海力商贸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城市海力商贸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韩城市海力商贸中心负担。审 判 员        薛华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 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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