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培霞、韩城市海力商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2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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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民初2730号案件名称
师培霞、韩城市海力商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师培霞;韩城市海力商贸中心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2730号 原告:韩城市海力商贸中心负责人:党建伟,系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5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XX城XX路X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庆伟,陕西省韩城市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师培霞,女性,汉族,高中文化,50岁,住韩城市新城区。原告韩城市海力商贸中心与被告师培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韩城市海力商贸中心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城市海力商贸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城市海力商贸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韩城市海力商贸中心负担。审 判 员 薛华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 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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