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南京、毛美女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03执27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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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03执2777号之一案件名称
陆南京、毛美女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波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陆南京;毛美女;郑莹;郑祥;郑吉;郑白桃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203执27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陆南京,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320722XXXXXX5131,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毛美女,女,1964年6月24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332626XXXXXX0963,住宁波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郑莹,女,1984年4月1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3310221XXXXXX0988,住宁波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郑祥,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330227XXXXXX6478,住宁波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郑吉,女,1986年11月3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331022XXXXXX0981,住宁波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郑白桃,男,1943年6月12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332626XXXXXX0973,住三门县。 申请执行人陆南京与被执行人毛美女、郑莹、郑祥、郑吉、郑白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03民初12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毛美女、郑莹、郑祥、郑吉、郑白桃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及违约损失1 100 000元。 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 1.被执行人毛美女及郑白桃的被继承人郑必桂有牌号为×××、×××车辆,本院已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 2.被执行人毛美女及郑白桃的被继承人郑必桂持有宁波汇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宁波跃翔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90%的股权,本院已冻结,暂无法处置。 3.被执行人毛美女名下有坐落于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988弄37号802幢XXX室(阁楼)的房地产,本院已查封,因该房地产已由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处置,本院已发函要求参与分配。 此外,因被执行人毛美女、郑白桃拒不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罚款等措施。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没有异议。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 综上,被执行人毛美女、郑白桃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毛建军 执 行 员 杨晨炯 执 行 员 刘 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议 代书 记 员 王宇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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