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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彦龙、施存金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732民初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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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732民初952号
  • 案件名称

    施彦龙、施存金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赤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施彦龙;施存金;李江
  • 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732民初952号原告:施彦龙,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原告:施存金,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被告:李江,男,195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施存金、施彦龙与李江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施存金、施彦龙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施存金、施彦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施存金、施彦龙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施存金、施彦龙负担。审判员 王 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晓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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