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彦龙、施存金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732民初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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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732民初952号案件名称
施彦龙、施存金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赤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施彦龙;施存金;李江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732民初952号原告:施彦龙,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原告:施存金,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被告:李江,男,195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施存金、施彦龙与李江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施存金、施彦龙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施存金、施彦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施存金、施彦龙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施存金、施彦龙负担。审判员 王 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晓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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