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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百姓、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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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417号
  • 案件名称

    张百姓、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百姓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204执417号 被执行人:张百姓,男,1980年7月5日生,汉族,住铜川市耀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作出的(2020)陕0204刑初7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百姓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缴纳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百姓缴纳罚金5000元、向被害人曾某某退赔2288元、向被害人成某某退赔1131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中查明:1.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相结合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保险理财产品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到位标的为零,未到位标的为罚金5000元、退赔3419元。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204执41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常连力审  判  员 杨  敏审  判  员 焦志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岗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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