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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国君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1322执恢50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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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执恢50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朱国君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建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朱国君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恢 复 执 行 通 知 书(中止执行后恢复执行用)(2021)辽1322执恢505号之二朱国君: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2016)辽1322执2146号执行裁定,中止执行朱俊霖与朱国君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现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当事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本院决定恢复(2016)辽1322执2146号案件的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执行员  :孟颖书记员  :张鹏建平县人民法院恢复执行通知书(中止执行后恢复执行用)(2021)辽1322执恢505号朱俊霖: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2016)辽1322执2146号执行裁定,中止执行朱俊霖与朱国君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现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当事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本院决定恢复(2016)辽1322执2146号案件的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联系人:联系电话:本院地址:邮编: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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