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政、田文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9民初3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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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29民初3484号案件名称
刘永政、田文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玉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永政;田文青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9民初3484号原告:刘永政,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被告:田文青,女,195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原告刘永政与被告田文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刘永政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政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永政负担。审判员 马宏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金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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