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冰、陈秀平等劳动争议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5执异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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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执异302号案件名称
左冰、陈秀平等劳动争议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左冰;陈秀平;潘中雨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5执异302号申请执行人左冰,女,199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委托代理人贾良、姜鸿,系辽宁明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秀平,女,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农安县。第三人潘中雨,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住吉林市农安县。本院在执行左冰与陈秀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秀平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左冰申请追加第三人潘中雨为本案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左冰称,被执行人陈秀平原系沈阳飞侠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原股东为第三人潘中雨,潘中雨在2019年11月为逃避债务,未履行出资义务即将全部股权转让给被执行人陈秀平。申请追加第三人潘中雨为本案被执纡人。本院查明,本案执行依据为(2020)辽0105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秀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左冰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8275.57元;二、被告陈秀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左冰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7298元;三、被告陈秀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左冰支付2019年9月工资2428.57元;四、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经左冰申请,本院立(2021)辽0105执2389号案件执行。本院认为,执行程序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严格依照法定原则。沈阳飞侠科技有限公司非本案被执行人。执行异议程序无权适用实体法追加义务主体。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追加事由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法定追加情形。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左冰追加第三人潘中雨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蒋欣审 判 员 白山审 判 员 崔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牛煜书 记 员 姬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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