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晓东、吕德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民终1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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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民终1772号案件名称
姜晓东、吕德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姜晓东;吕德全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终17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晓东,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云,女,1954年7月1日出生,满族,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材厂退休工人,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婆娑府西街醉仙胡同49号。负责人:宋俐,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娜,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德全,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满族,宽甸机动车配件制造厂工人,住宽甸满族自治县。上诉人姜晓东因与被上诉人宽甸满族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吕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624民初3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姜晓东上诉主张原宽甸满族自治县拖拉机配件厂只是形式上经过破产程序但并未进行清算,姜晓东作为债权人并不知晓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原宽甸满族自治县拖拉机配件厂的破产申请,亦未收到申报债权的通知。并且,姜晓东在二审中提供辽宁省宽甸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6)宽民破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复印件,用以证明一审判决认定姜晓东未在原宽甸满族自治县拖拉机配件厂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且该厂经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破产清算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部分事实所依据的民事裁定书系复印件,没有证明力。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无法提供该民事裁定书原件。故一审法院应重新审查该民事裁定书的真实性,并对原宽甸满族自治县拖拉机配件厂破产清算中是否依法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事实进行审查,并重新进行裁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624民初36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姜晓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黄日宏审 判 员 孙雪松审 判 员 李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槐福鹏书 记 员 王秀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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