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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代鸿飞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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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374号
  • 案件名称

    王雪、代鸿飞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锦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雪;代鸿飞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374号申请执行人王雪,女,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阳光保险集团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职员,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代鸿飞,男,199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申请执行人王雪与被执行人代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102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代鸿飞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雪欠款10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150.00元、执行费1,400.00元。因被执行人代鸿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雪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代鸿飞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住房公积金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代鸿飞作出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102民初14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纪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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