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增利、海南南北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528执124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执1247号案件名称
李增利、海南南北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增利;海南南北通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528执1247号申请执行人:李增利,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宁晋县。被执行人:海南南北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货运大道南北通停车场****。法定代表人:胡德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增利与被执行人海南南北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正在与被执行人协商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528执12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全审判员 杨宏召审判员 田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斌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于风华、通化县光华镇东升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521执866号 下一篇 梁勇、梁玉秋等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84执18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