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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天炜包装有限公司、湖南清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181民初8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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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民初8962号
  • 案件名称

    长沙天炜包装有限公司、湖南清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浏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长沙天炜包装有限公司;湖南清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181民初8962号原告:长沙天炜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金塘村龙塘寺组。法定代表人:吴彬彬。被告:湖南清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阳路17号。法定代表人:朱锦智。原告长沙天炜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炜公司)与被告湖南清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于2021年8月31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彬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清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26484.5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诉讼中,原告将逾期付款利息变更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清兰公司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8年1月经人介绍开始购销纸箱的业务往来,并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对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由原告送货至被告处。从2018年1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5日止,原告向被告销售各种规格型号的纸箱共计货款104657元。后因被告停产,双方之间终止了业务往来。从2018年2月9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被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长沙黄花支行转账陆续支付货款78172.5元,余欠货款26484.5元,原告催讨无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被告因经营需要,在原告处购买的纸箱,有原告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部分《购销合同》、送货单,可以证实双方之间形成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均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应当按期支付货款,逾期未支付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自愿请求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审理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庭审举证、质证、辩驳等诉讼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1.1)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限湖南清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长沙天炜包装有限公司货款2648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以26484.5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计231元,由湖南清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贤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 柳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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