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效果、权太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民终5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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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终5159号案件名称
朱效果、权太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朱效果;权太玲;朱世兵;徐州富邦饲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终51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效果,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权太玲,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跃,江苏胜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世兵,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江苏金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徐州富邦饲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169789578X8,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庄镇工业园徐海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悦,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江苏正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效果、权太玲因与被上诉人朱世兵、原审被告徐州富邦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391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391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本院退还朱效果、权太玲。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峰审判员 曹 辛审判员 谢立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军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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