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兴平、阮营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98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984号案件名称
付兴平、阮营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付兴平;阮营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204执984号 申请执行人:阮营林,男性,1968年4月2日生,汉族,住铜川市印台区。被执行人:付兴平,男性,1981年1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铜川市耀州区。本院在执行阮营林与付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陕0204民初26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付兴平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阮营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35000元、案件受理费33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3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执行中查明:1.本院通过网络车库和传统查控相结合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保险理财产品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3.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到位标的为零,未到位标的为货款35000元、案件受理费33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费43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未缴纳)。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204执98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常连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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