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徐、陈德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4执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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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89号案件名称
赵徐、陈德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赵徐;陈德华;张财宏;张淑宁;张静;贾彦彤;贾昱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4执89号申请执行人:赵徐,男,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色河铺镇太山庙村一组063号。委托代理人:赵维耀,男,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色河铺镇太山庙村一组063号。系赵徐之父。委托代理人:赵新月,女,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色河铺镇太山村一组004号。系赵徐之姐。被执行人:陈德华,男,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色河铺镇色河铺村。被执行人:张财宏,男,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桃园社区居委会。被执行人:张淑宁,女,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下河村一组053号。被执行人:张静,女,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下河村一组053号。被执行人:贾彦彤,女,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下河村一组053号,系张静之女。被执行人:贾昱潼,女,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下河村一组053号,系张静之女。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营业场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9号西安绿地中心A座19-21层。负责人:韩宪君,系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徐与被执行人陈德华、张财宏、张淑宁、张静、贾彦彤、贾昱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1024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20000元;陈德华赔偿299669.32元;张财宏赔偿119917.33元;张静、张淑宁、贾彦彤、贾昱潼在继承贾礼强遗产范围内赔偿229834.66元。本院依法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已于2021年1月8日交纳赔偿款12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赵徐已领取赔偿款120000元。被执行人陈德华已经赔偿申请执行人赵徐30000元,申请执行人赵徐被执行人陈德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德华自2021年6月起,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赵徐5000元,直至将赔偿款269669.32元给清。被执行人张财宏已经赔偿申请执行人赵徐30000元,申请执行人赵徐被执行人张财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财宏于2022年6月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赵徐30000元并支付以89917.33元计算的迟延履行金;于2023年6月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30000元并支付以59917.33元计算的迟延履行金;于2024年6月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29917.33元并支付以29917.33元计算的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张财宏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698元。申请执行人赵徐与被执行人张淑宁一致确认张淑宁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的80000元存款中30000元是贾礼强的遗产,50000元是张淑宁的个人财产;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张淑宁银行存款3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赵徐已领取赔偿款30000元。被执行人张静、贾彦彤、贾昱潼出具书面声明,张静、贾彦彤、贾昱潼不继承贾礼强的任何遗产,也不对其债务承担责任。2021年9月2日,申请执行人赵徐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1024执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房小康审 判 员 杨鸿雁审 判 员 赵 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蔡 芸书 记 员 潘光珍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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