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溪市腾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04执1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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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04执1138号案件名称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溪市腾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本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溪市腾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04执1138号申请执行人: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336栋。法定代表人:董培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杰,平山区显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本溪市腾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文化路长青街。法定代表人:孙柏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本溪市腾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辽0504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45691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本溪市腾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上述事实,有笔录等相关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和解协议,故本案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504执1138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洪涛审判员 陈治宇审判员 李 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楠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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