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贾洪海与厉泓宇、梅河口市聚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81民初174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581民初1740号
  • 案件名称

    贾洪海与厉泓宇、梅河口市聚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贾洪海;厉泓宇;梅河口市聚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81民初1740号原告:贾洪海,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住梅河口市。        原告:厉泓宇,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梅河口市聚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孙建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宏伟,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洪海、历泓宇与被告梅河口市聚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贾洪海、历泓宇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贾洪海、历泓宇以“已与梅河口市聚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贾洪海、历泓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已减半),由贾洪海、历泓宇负担。        审判员    田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峻名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