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洪海与厉泓宇、梅河口市聚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81民初1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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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81民初1740号案件名称
贾洪海与厉泓宇、梅河口市聚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贾洪海;厉泓宇;梅河口市聚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81民初1740号原告:贾洪海,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住梅河口市。 原告:厉泓宇,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梅河口市聚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孙建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宏伟,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洪海、历泓宇与被告梅河口市聚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贾洪海、历泓宇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贾洪海、历泓宇以“已与梅河口市聚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贾洪海、历泓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已减半),由贾洪海、历泓宇负担。 审判员 田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峻名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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