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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顺齐、赵云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122执1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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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1215号
  • 案件名称

    王顺齐、赵云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顺齐;赵云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22执1215号王顺齐、赵云伟:申请执行人王顺齐与被执行人赵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22民初15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云伟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顺齐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赵云伟清偿借款本金4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3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30日起以月息2分承担借款本金400000元之利息直至清付之日,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2021)陕0122执恢81号案件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赵云伟名下的采矿设备,支付本案标的款403300元,利息146676.05元,申请执行人王顺齐已领取,剩余利息405857.28元其自愿放弃,案件执行费6009元也依法缴入执行费专户,审理中缓交的案件受理费350元也依法缴入受理费专户,至此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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