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玉志、于斌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82民初4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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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民初4382号案件名称
梁玉志、于斌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梁玉志;于斌;田彪;王旭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82民初4382号原告:梁玉志,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被告:于斌,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第三人:田彪,男,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第三人:王旭,女,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原告梁玉志与被告于斌、第三人田彪、王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梁玉志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高文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侗宸书 记 员 王 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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