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文、郭小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6执保6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26执保65号案件名称
刘建文、郭小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建文;郭小玉案件缘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6执保65号申请人:刘建文,男,1953年4月1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尧市镇拖冲村**。被申请人:郭小玉,女,1975年2月21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橘子洲天马城天马村**。申请人刘建文就与被申请人郭小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2020)湘1226财保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和担保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现因查封、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要求本院继续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建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申请人郭小玉银行存款168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舒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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