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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文、郭小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6执保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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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6执保65号
  • 案件名称

    刘建文、郭小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刘建文;郭小玉
  • 案件缘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6执保65号申请人:刘建文,男,1953年4月1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尧市镇拖冲村**。被申请人:郭小玉,女,1975年2月21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橘子洲天马城天马村**。申请人刘建文就与被申请人郭小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2020)湘1226财保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和担保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现因查封、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要求本院继续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建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申请人郭小玉银行存款168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舒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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