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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福涛、营口华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人事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82执2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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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执2135号
  • 案件名称

    冯福涛、营口华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人事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冯福涛;营口华隆钢结构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人事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82执2135号申请执行人:冯福涛,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住辽宁省大石桥市。被执行人:营口华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大石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耿群,总经理。本院认为,申请人冯福涛申请执行依据为大石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大劳人仲第2021343号仲裁裁决书,但被执行人营口华隆钢结构有限公司已诉讼至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件。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冯福涛的执行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继生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曹洪军执行员  曹善哲执行员  刘 琪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何姗姗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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