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兰廷、姜景芳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81民初3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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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81民初3375号案件名称
马兰廷、姜景芳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马兰廷;姜景芳案件缘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81民初3375号原告:马兰廷,男,194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安市。被告:姜景芳,男,1937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安市。原告马兰廷诉被告姜景芳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杜爱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靳凯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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