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海宇、刘兰珍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6执保50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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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6执保504号之一案件名称
董海宇、刘兰珍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董海宇;刘兰珍案件缘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6执保504号之一申请人:董海宇,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刘兰珍,女,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泰和县。申请人董海宇与被申请人刘兰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1)鲁0306执保504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9月11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刘兰珍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和支行账户6217××××3201人民币2993.29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和县支行账户6217××××3514人民币1160.06元、在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郊支行账户6223××××2476人民币80.76元。申请人董海宇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董海宇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方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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