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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黔2623民初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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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23民初316号
  • 案件名称

    徐某、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施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徐某;李某某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黔2623民初316号原告:徐某,男,汉族,1990年10月23日出生,湖南省南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南县,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鹏,贵州贵信(施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8年7月24日出生,贵州省施秉县人,住贵州省施秉县。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以要求被告支付购鸡款37628.50元为由起诉,被告李某某以同意部分支付进行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某某于2021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徐某购鸡款20000元。二、原告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李某某自愿负担(未交)。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义务人未按本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付期限届满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自给付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李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龙 芸书 记 员  王凯悦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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