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磐安支行、俞电君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727执70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727执705号
  •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磐安支行、俞电君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磐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磐安支行;俞电君;俞千元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727执70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磐安支行,住所地磐安县安文街道新兴街安置房小区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307354241P。 法定代表人何宇新。 被执行人俞电君,女,1977年9月4日出生,住磐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俞千元,男,2000年2月29日出生,住磐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磐安支行与被执行人俞电君、俞千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20)浙0727民特43号民事裁定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727执7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承跃 审判员胡青春 审判员陈益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包丽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