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镇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冉隆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7执142号之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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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执142号之二十二案件名称
陕西镇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冉隆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陕西镇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冉隆位;李敏;代先安;刘少芝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7执142号之二十二申请执行人:陕西镇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镇坪县。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继春,女,陕西镇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总经理。被执行人:冉隆位,男,汉族,1985年1月16日出生,陕西省镇坪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李敏,女,汉族,1997年9月8日出生,陕西省镇坪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代先安,男,汉族,1974年2月14日出生,陕西省镇坪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刘少芝,女,汉族,1980年02月15日出生,陕西省镇坪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陕西镇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冉隆位、李敏、代先安、刘少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9)陕0927民初1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依法制作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少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决定,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少芝该账户内的存款20055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少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55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永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定林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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